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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19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刘强申请执行吕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吕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952-8号申请执行人:刘强,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被执行人:吕宁,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48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09月09日向被执行人吕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现查明,本院作出的(2013)东执字第1952-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吕宁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吕宁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