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亚诉被告陈某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亚,陈某志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70号原告:王某亚,女,汉族,1990年5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王爱卿,男,汉族,1966年1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康静,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志,男,回族,1966年2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亚诉被告陈某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亚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亚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某亚负担。审 判 长 丁慧丽审 判 员 曹惠霞人民陪审员 贾伟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新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