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南京市玄武区馨园公寓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南京中鹏建设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南京市玄武区馨园公寓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南京中鹏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3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馨园公寓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馨园公寓2-202室。负责人:周美珍,该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盛利,北京市北斗鼎铭(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中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147-1号。法定代表人:姜继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郎云云、曹艳华,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南京市玄武区馨园公寓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南京中鹏建设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2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宋 健代理审判员 施国伟代理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方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