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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秀阁与孙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101号原告王秀阁,农民。被告孙秀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阁与被告孙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阁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秀阁负担。审判员马永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王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