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秀阁与孙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101号原告王秀阁,农民。被告孙秀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阁与被告孙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阁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秀阁负担。审判员马永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王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