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汉台民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肖发全诉被告汉中市龙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发全,汉中市龙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421号原告肖发全,男,生于1957年12月29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委托代理人张志伟,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汉中市龙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台区武乡镇肖寨村,法定代表人:文志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泉,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发全诉被告汉中市龙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发全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发全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发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发全负担。审 判 长  许正武人民陪审员  党治久人民陪审员  陈凤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