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执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新疆中联软件有限公司与西安华海医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中联软件有限公司,西安华海医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342—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中联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孙卫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华海医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杨云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新疆中联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华海医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华海医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西安华海医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库尔勒市第一人民医院到期债权500000.00元。执行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仁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