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重庆竞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志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志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459号重庆竞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6号第五层,组织机构代码76592045-8。法定代表人何远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启红,该公司员工。被告卢志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竞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志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竞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竞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竞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惠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章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