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民一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梨树县胜利乡南老坦村五社50户村民与被告梨树县胜利乡南老坦村民委员会、项立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胜利乡南老坦村五社50户村民,梨树县胜利乡南老坦村村们委员会,项立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一初字第258号原告梨树县胜利乡南老坦村五社50户村民诉讼代表人刘维显,男,194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诉讼代表人刘佳玲,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被告梨树县胜利乡南老坦村村们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苗春峰,村主任。被告项立志,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岳德山,吉林首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梨树县胜利乡南老坦村五社50户村民(简称五社村民)与被告梨树县胜利乡南老坦村民委员会(村委会)、项立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社村民的诉讼代表人刘维显、被告项立志及委托代理人岳德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村委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原告认为2002年5月9日,被告南老奤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公开招标、竞标,违反了民主议定程序。暗箱操作将原告集体机动地0.5垧发包给本集体以外成员项立志。被告项立志每亩地120元/年,承包期限至项立志搬迁为止。原告认为村委会没有履行必要的民主议定程序而发包,村委会行为严重侵害了五社村民的土地所有权和经济利益,且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请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被告项立志返还原告0.5公顷土地;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2013年原告就此纠纷向法院起诉,梨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梨民一初字第31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裁定书提出上诉,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维持原裁定书。在本次诉讼中被告项立志提供了五社88名村民签字、捺印的“撤回诉讼及推选诉讼代表人申请”的证明材料,原告诉讼代表人刘维显认为是花钱买的,手印有一半就不错了。本院对原告提起诉讼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进行了核对,发现原告方提供的“同意提起诉讼与推选诉讼代表人意见书”中签名捺印的人员有50人,提交本院该50人身份证复印件,这50人中有49人为项立志出具了不同意刘维显告项立志的证明材料。庭审调查中,原告诉讼代表人陈述五社共有六十三、四户,但起诉的就有50户。被告项立志称该五社有成家另过的,五社村民基本上都给其出具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方以梨树县胜利乡南老奤村五社全体村民名义提起诉讼,但从提交的“同意提起诉讼与推选诉讼代表人意见书”只能确认有50人有诉讼的意思表示。但是被告项立志提供的“撤回诉讼及推选诉讼代表人申请”证明50人中有49名村民不同意提起诉讼。鉴于原告诉讼代表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本次起诉为梨树县胜利乡南老奤村五社全体村民的共同意思表示,不能认定梨树县胜利乡南老奤村五社全体村民共同行使诉讼权利。故此原告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梨树县胜利乡南老坦村五社50户村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梨树县胜利乡南老坦村五社50户村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艳江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人民陪审员 :张桂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亚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