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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大牛与罗一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牛,罗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354号申请执行人刘大牛,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一丽,女,1974��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0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罗一丽向申请执行人刘大牛返还陕A167**号“现代”牌小轿车一辆、角磨机一个、切割机一个,向申请执行人刘大牛赔偿损失21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5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一丽自觉将陕A167**号“现代”牌小轿车一辆、角磨机一个、切割机一个交至本院,现已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刘大牛。现双方当事人在本院还有其它纠纷,致使2450元申请执行人刘大牛未能受偿。因本案履行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刘大牛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354号案件的本次执程序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审 判 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