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贤与被告王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贤,王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675号原告张淑贤,住平泉县。被告王树,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贤与被告王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淑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海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