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渣民一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蒸渣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蒋某某,女,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利斌,衡阳市蒸湘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彭某某,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利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某某经传票(公告送达)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随后同居生活,2006年5月7日生女孩彭某甲,2009年1月6日原、被告在衡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尽家庭、夫妻义务,为此,双方曾2次协商离婚,2010年5月双方协商离婚未果后,被告即离开原告,从此音讯全无。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小孩彭某甲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情况;2、周冲村村委会证明,拟证明被告彭某某近几年一直未回家,原告蒋某某到村多次找彭某某未找到;3、衡阳县人民法院对彭某乙(彭某某父亲)的调查笔录,彭某乙反映彭某某是2011年5月外出打工一个月后便与家里失去联系,他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仍无彭某某信息,蒋某某多次打电话给他老婆说要和彭某某离婚;4、蒋朝生的证言,蒋朝生出庭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被告彭某某未予答辩。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提供的证据1是国家职能部门依职权核发的有效证件,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证据2系村委会证明,证据3系法院依程序对被告父亲彭某乙所作的调查笔录,证据4是证人证言,且证人出庭作证,证据2、证据3、证据4能相互印证,且均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随后同居生活,2006年5月7日生女孩彭某甲,2009年1月6日原、被告自愿在衡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矛盾曾闹离婚,夫妻关系恶化。2011年6月,被告与原告及被告家庭失去联系,与原告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其所提供的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该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逾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该案被告彭某某现下落不明,原、被告所生小孩彭某甲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请求抚养小孩彭某甲并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原、被告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当事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另行主张权利。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二、原、被告所生小孩彭某甲(女,2006年5月7日生)由原告蒋某某抚养并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小孩抚养费;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小青人民陪审员 刘宏伟人民陪审员 凌正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廖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