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贝金波与白山市鑫达煤矿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山市鑫达煤矿,贝金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鑫达煤矿。住所: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法定代表人:夏立广,矿长。委托代理人:孙炳军,吉林万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贝金波,女,汉族,1970年10月16日生,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委托代理人:徐公市,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山市鑫达煤矿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5)江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5)江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0.00元,退还上诉人白山市鑫达煤矿。审 判 长 朱瑛华代理审判员 兆艳红代理审判员 方永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