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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贝金波与白山市鑫达煤矿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山市鑫达煤矿,贝金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鑫达煤矿。住所: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法定代表人:夏立广,矿长。委托代理人:孙炳军,吉林万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贝金波,女,汉族,1970年10月16日生,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委托代理人:徐公市,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山市鑫达煤矿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5)江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5)江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0.00元,退还上诉人白山市鑫达煤矿。审 判 长  朱瑛华代理审判员  兆艳红代理审判员  方永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