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灵山县万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王正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山县万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王正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灵山县万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灵山县万基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朱明政,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王正愉,灵山县灵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山县万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王正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灵山县万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庭外与被告王正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王正愉的起诉,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山县万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王正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灵山县万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春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