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魏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472号原告:魏某,市民。被告:田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刘燕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辛本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