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立民终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志兴诉爱得乐芳帅空压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立民终字第32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志兴,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颢霖,女,汉族。上诉人王志兴因起诉爱得乐芳帅空压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河立民初字第50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志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志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志兴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喆代理审判员 王 红代理审判员 张小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明月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