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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19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凌与曹县远东恒大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冻结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凌,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979-3号原告:陈凌,女,1992年1月13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韩集镇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56903430-1。法定代表人:王琦,董事长。原告陈凌与被告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现因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陈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孟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