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民初字第02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吉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02479号原告吉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吉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吉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吉某减半负担120元。审判员 储亚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单光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