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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枣庄立大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与褚祥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枣庄立大印染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宏,总经理。被告褚祥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立大印染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褚祥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贺梦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