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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栖执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烟台巧媳妇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巧媳妇食品有限公司,吴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栖执字第109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巧媳妇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旭峰。申请执行人烟台巧媳妇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旭峰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07)栖民一初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旭峰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吴旭峰在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九隆支行38×××51账户存款67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衣富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