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杨雪芳与陆燕玲、乔德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杨雪芳。被执行人陆燕玲。被执行人乔德志。本院在执行杨雪芳申请执行乔德志、陆燕玲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乔德志、陆燕玲财产所在地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已委托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然审判员覃孟孚审判员刘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蓝婷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