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597王庆军与被告湖北筑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军,湖北筑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597号原告王庆军,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湖北筑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张汉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志刚,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军与被告湖北筑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军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王庆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蒋雪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