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6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秦嘉伟、张洁与王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嘉伟,张洁,王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209号原告秦嘉伟。委托代理人崔伟,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洁。委托代理人崔伟,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铮。委托代理人夏立志,天津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嘉伟、张洁与被告王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嘉伟、张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范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