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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8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武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110号原告武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魏某为离婚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孟进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