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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执字第1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蔡强辉、张丹红与福鼎市中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常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1405-1号申请执行人蔡强辉,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申请执行人张丹红,女,汉族,下岗工人,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被执行人福鼎市中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山前普后大架。法定代表人陈常认,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陈常认,男,汉族,户籍地福鼎市。被执行人吴冬芳,女,汉族,户籍地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强辉、张丹红与被执行人福鼎市中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常认、吴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吴冬芳在中国邮政邮储银行福建分行福鼎支行营业部的存款5824.53元,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4)鼎民初字第2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冬冬审 判 员  张利群代理审判员  缪霄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林双娅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