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2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谭立军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立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688号原告谭立军,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组织机构代码67101725-X。负责人曹军,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立军与被告重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立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立军负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隆应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