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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郑舒月与金炳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舒月,金炳兴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883号原告郑舒月。委托代理人方来红(受郑舒月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兵(受郑舒月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炳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舒月与被告金炳兴房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舒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舒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舒月撤回起诉。诉讼费400元由郑舒月负担。审判员  殷天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云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