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仇奇斌、龙涛、张帆与左辉、万锋、胡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奇斌,龙涛,张帆,左辉,万锋,胡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06-1号申请执行人:仇奇斌,男,汉族,1972年6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龙涛,男,汉族,1983年12月7日生。申请执行人:张帆,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生。被执行人:左辉,男,汉族,1983年7月20日生。被执行人:万锋,男,汉族,1977年5月9日生。被执行人:胡婷,女,汉族,1989年11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左辉、万锋、胡婷未履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5)洪民四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左辉、万锋、胡婷存款及收入人民币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