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翁山茅与武汉市黄陂江乐奶业专业合作社返还原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57号申请人翁山茅。委托代理人邓朝全,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江乐奶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街东升道,工商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刘江乐,该合作社理事长。申请人翁山茅与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江乐奶业专业合作社返还财产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江乐奶业专业合作社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015年8月17日申请人翁山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江乐奶业合作社人民币480000元。申请人翁山茅提供其在交通银行武汉梅苑支行20000元、30000元两张定期存单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50000元存款(卡号为62×××21)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申请人翁山茅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翁山元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翁山茅交通银行武汉梅苑支行存款50000元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存款50000元(卡号为62×××21)。二、冻结武汉市黄陂江乐奶业专业合作社人民币480000元。上述款项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翁山茅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陈建文二〇一五年八十日书记员吴绪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