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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斌忠与被告李霞、刘后翠、陈磊、黄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忠,陈磊,李霞,黄在敏,刘后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初字第292号原告刘斌忠,男,1974年9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洪灵,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磊,男,1971年7月3日生,汉族。被告李霞,女,1977年1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磊,自然信息同上。被告黄在敏,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告刘后翠,女,1972年5月14日生,汉族。原告刘斌忠与被告陈磊、被告李霞、被告黄在敏、被告刘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斌忠委托代理人洪灵、被告陈磊、被告李霞、被告黄在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后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斌忠诉称,2014年12年29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借款500万元给被告,付至被告制定账户,四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正洪街**号*层房屋抵押给原告作为借款的担保,借款期限至2015年1月31日。另外,被告陈磊及黄在敏均签署了委托收款证明,委托陈磊收取200万元借款,委托杨万龙收取300万元借款。随后,原被告于12月30日共同至南京市房产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原告于12月30日共同至南京市房产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原告于当日分别将200万元付至指定的陈磊账户和杨万龙账户。但是至2015年1月31日借款到期,四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四被告到期未归还借款,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万元、每日0.05%自2015年2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判令原告对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正洪街**号*层房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陈磊及被告李霞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愿通过二次抵押房产来处理债务。被告黄在敏辩称,自己与刘后翠是夫妻,意见一致,当时借款是为了陈磊担保,然后共同写了借款,这笔借款他们另行有约定,自己没有拿过一分钱,认为这笔借款应当由陈磊还,自己的担保只限于这一处资产,其他不同意承担。被告刘后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年29日,原告刘斌忠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月31日,抵押房地产为南京市秦淮区正洪街**号*层房屋(面积1338.24平方),逾期超过5天还款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05%计算违约金。附件约定:债权人委托支付账号为施建强的建行账户、抵押人收款账号为陈磊的光大银行账户、抵押人委托收款账号为杨万龙的光大银行账户。2014年12月30日,案外人施建强将人民币200万元、300万元分别建行转账给约定的收款人被告陈磊及案外人杨万龙。2015年1月6日,被告陈磊及黄在敏将其所有的南京市秦淮区正洪街**号第*层房屋设立一般抵押给原告刘斌忠。到期后,四被告未还款。另查明,被告陈磊与被告李霞系夫妻关系,被告黄在敏与被告刘后翠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委托收款证明、转账凭证、房屋登记簿、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四被告向原告刘斌忠借款500万元,应按期偿还,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自2015年2月1日起按每日0.0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超过法定最高幅度,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在房产部门已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故原告对被告陈磊、被告李霞所有的南京市秦淮区正洪街**号*层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黄在敏抗辩认为自己非借款人,但无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四被告应依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刘后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刘斌忠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0.05%计算)。二、原告刘斌忠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有权就四被告抵押的房产(座落于南京市秦淮区正洪街**号第*层、丘号×××、建筑面积1611.64平方、套内面积1338.24平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李霞、被告黄在敏、被告刘后翠对上述借款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6800元,由被告陈磊、被告李霞、被告黄在敏、被告刘后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田 强人民陪审员  郭素琴人民陪审员  张爱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