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何贵金与刘宏祥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贵金,刘宏祥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99号原告:何贵金,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刘宏祥,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正在审理的原告何贵金诉被告刘宏祥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因原告何贵金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子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