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庞家桥与陶曙光,牛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家桥,陶曙光,牛丽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951号原告庞家桥,女,汉族,1957年10月17日生。被告陶曙光,男,汉族,1970年7月12日生。被告牛丽华,女,汉族,1965年10月31日生。原告庞家桥诉被告陶曙光、牛丽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陶曙光、牛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家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家桥撤回对被告陶曙光、牛丽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曾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