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3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胡桂兰与荣福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3649号原告:胡桂兰,农民。被告:荣福军,农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代表人:张素平,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桂兰与被告荣福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桂兰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贵兰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贵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贵兰负担。代理审判员王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白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