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杜夕国与滁州市新江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888号原告:杜夕国,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滁州鸿泰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许同元,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况相农,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新江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15262302-0。法定代表人:王新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85262146-4。负责人:陆惠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扬,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夕国诉被告滁州市新江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杜夕国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夕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夕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杜夕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桂吾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少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