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向顺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顺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06号罪犯向顺心,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2009)保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顺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3日,经本院裁定就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1月18日,经本院裁定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向顺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向顺心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48.8分,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被评为2014年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顺心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顺心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亚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