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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梅绍俊与被执行人廖军、李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绍俊,廖军,李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梅绍俊,男,生于1972年1月9日,汉族,住邻水县鼎屏镇。被执行人廖军,男,生于1978年4月21日,汉族,住邻水县城南镇。被执行人李素英,女,生于1982年10月12日,汉族,现住重庆市渝北区汽博中心。申请执行人梅绍俊与被执行人廖军、李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案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邻水县人民法院(2014)邻水民初字第38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良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方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