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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董鹏与李海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海娟,董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海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董鹏。上诉人李海娟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5)香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董鹏与李海娟签订装修协议,约定董鹏为李海娟位于香河县城富华家具城一层480平方米的摊位进行装修,装修项目为安装石膏板、刮腻子、粉刷三项;装修费为14000元,李海娟在签订协议当日给付董鹏材料费3000元,余款11000元在完工后一次结清;2014年10月24日开始动工,工期为7天;装修协议签订的当日,董鹏与李海娟又书面约定由董鹏对展厅龙骨进行调整,调整费为1000元,2014年10月31日完工。董鹏超出装修协议约定期限两日完成装修工程。李海娟于2014年11月1日在董鹏装修的家具展位开始经营销售家具。李海娟只是在与董鹏签订装修协议后支付给董鹏材料费3000元,剩余装修工程款12000元至今未付。李海娟在经营过程中,认为董鹏施工质量不符合其质量要求,便与案外人张桂茹另行签订装修协议,约定由张桂茹对其认为董鹏不合格的装修项目及未完成的装修项目进行修缮完成,李海娟支付给张桂茹装修费8000元。事后在董鹏向李海娟索要装修工程款时,李海娟以董鹏未按协议完成装修项目及装修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一审法院认为,董鹏与李海娟签订的家具展厅摊位装修协议经双方签字,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属合法有效,董鹏与李海娟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董鹏按照协议约定的装修项目完成装修工程,经李海娟接收并投入使用,李海娟应当按照约定向董鹏支付装修工程款,故此应对董鹏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李海娟以董鹏未按协议约定完成装修项目及装修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装修工程款同时反诉请求董鹏赔偿返工修复费用等损失,证据不足,应不予支持。虽然董鹏超出协议约定期限两日完工,但双方在装修协议中对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且李海娟在装修协议施工期限届满后次日即开始经营,故此本院对李海娟请求董鹏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赔偿因董鹏预期交工给李海娟造成的经营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一、被告李海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董鹏装修工程款12000元;二、驳回被告李海娟的反诉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诉讼保全费200元,共计250元,由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上诉人李海娟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本院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其上诉理由是:1、因被上诉人延期交工、施工质量不合格、未完成工程量,被上诉人未按双方签订的装修协议约定按质按量完成装修工程,因此上诉人不应给付被上诉人装修费用,应驳回被上诉人的诉求;2、因被上诉人未按约定完成装修工程一走了之,其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董鹏答辩称,坚持一审期间的答辩意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装修协议中未对违约金进行约定,同时协议所注明的装修项目被上诉人均已完成,因此对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按质按量完成这一主张,被上诉人不予认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李海娟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海娟与被上诉人董鹏签订的家具展厅摊位装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被上诉人董鹏已经完成了双方协议约定的装修项目,上诉人李海娟在装修完工后接收并使用,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按质按量完成装修项目,就该上诉主张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上诉人亦不能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故上诉人应依照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剩余装修费用。被上诉人虽迟延交工两日,但双方未在装修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且上诉人在装修协议施工期限届满后次日即开始经营,故上诉人关于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海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欣代理审判员 杨 莉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寇兴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