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5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董伟与宁夏木头哥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宁夏木头哥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387-1号原告董伟,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木头哥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袁茂,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伟与被告宁夏木头哥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慧波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