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广民初字第0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陈雪菲与沟帮子中驰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菲,沟帮子中驰酒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广民初字第02145号原告陈雪菲,女,1974年1月2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沟帮子中驰酒店,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该酒店经理。本院在审理陈雪菲诉沟帮子中驰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雪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雪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陈雪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国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