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执字第9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良沯与被执行人康大股、洪松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沯,康大股,洪松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翔执字第989-1号申请执行人陈良沯。被执行人康大股。被执行人洪松展。申请执行人陈良沯与被执行人康大股、洪松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翔民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康大股、洪松展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良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康大股、洪松展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7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525元、诉讼费38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南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礼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