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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方健、吴文兵与吴文兵、向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健,吴文兵,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1990号原告:方健,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吴文兵,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向娟,女,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健诉被告吴文兵、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健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桐城市盛唐路盛景花园二期B三单元705室房产及车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文兵、向娟名下位于桐城市盛唐路盛景花园二期B三单元705室房产及车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沈梅章审判员  刘敏华审判员  周玲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 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