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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终裁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唐山海港鼎永盛模板租赁站与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唐山海港鼎永盛模板租赁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北洋工业园18号。法定代表人李亚专,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联盟路东清真寺旁。法定代表人刘存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海港鼎永盛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港荣路(**号)北。经营者王小义。上诉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638-2号、163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于2012年4月28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唐山市丰润区或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部门裁决或当地甲方所在地政府解决或调解。”上述约定应为对本案管辖的约定,即该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天津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诉提出:上诉人从未承揽过山东焦化北海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北海公寓楼及公用建筑工程,没有和被上诉人签订过租赁合同;胡子学、张伟平等人私刻公章、盗用其公司名义承揽工程诈骗,滨州市公安局北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已立案侦查,被上诉人提交的租赁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是犯罪嫌疑人私刻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一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无权管辖本案。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提出: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唐山海港鼎永盛模板租赁站合同,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不是上诉人的印章,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其管辖条款对上诉人无效,涉案合同中管辖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四条规定,协议管辖条款不能对级别管辖进行约定,该条款无效。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答辩提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山东焦化北海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北海公寓楼及公用建筑工程项目部、上诉人天津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第四条约定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实山东焦化北海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北海公寓楼及公用建筑工程由天津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总承包,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袁建国为其北海项目部全权代表。上诉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租赁合同印章不真实主张合同约定管辖无效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有被上诉人与二上诉人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唐山海港鼎永盛模板租赁站租赁业务对帐汇总表、租赁费明细表、按项目计算维修费情况统计表、期间物资提退货平衡表、租赁物资提货、退货清单、租赁物资封存情况明细表,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应急指挥中心出具的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山焦北海公司公租房项目解决农民工资拖欠问题的相关证据、蔡建山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佐证。被上诉人提交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唐山市丰润区或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部门裁决或当地甲方(唐山海港鼎永盛模板租赁站)所在地政府解决或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系被上诉人经营者王小义的住所地,应认定为系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双方当事人选择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责任承担应在实体审理中进一步查证核实。上诉人天津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出胡子学、张伟平等人私刻公章、盗用其公司名义承揽工程诈骗,滨州市公安局北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已立案侦查,被上诉人提交的租赁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是犯罪嫌疑人私刻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经查,滨州市公安局北海经济开发分局立案决定书、对董乃明立案告知书证明该案还未侦破,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尚未确定。本案如涉及经济犯罪或者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可以依法驳回起诉或者中止审理。综上,二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 倩代理审判员  解中媛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景月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