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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刑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谢仁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仁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法刑初字第0040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仁义,男,1975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2005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3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2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6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在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5)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仁义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仁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7月2日,被告人谢仁义去至重庆市大渡口区重庆小南海水泥厂,假装向卢某某购买水泥并约定价格为300元/吨。其后,谢仁义又去至重庆市沙坪坝区张某甲的建筑工地,谎称有水泥向其出售并约定价格为280元/吨。当日15时许,当卢某某将10吨水泥运至该工地后,被告人谢仁义冒充销售人员,向张某甲收取2000元货款后逃离现场。后张某甲向卢某某支付尾款800元,造成卢某某经济损失2150元。(二)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谢仁义去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镇中梁山村一组工地,谎称有水泥向该工地出售并约定价格为200元/吨。其后,谢仁义又以假名“梁某某”的身份以298元/吨的价格向冯某某购买水泥。当冯某某安排驾驶员刘某将10吨水泥运至该工地后,被告人谢仁义冒充销售人员,向工地负责人收取2000元货款后逃离现场,造成冯某某经济损失2950元。(三)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谢仁义去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玉清寺西山村谢某甲工地,谎称有水泥出售并约定价格为330元/吨。其后,谢仁义又去至重庆市九龙坡区刘某某门市,假冒该工地负责人以370元/吨的价格向刘某某购买水泥。当刘某某将3.2吨水泥运至该工地后,被告人谢仁义冒充销售人员,向谢某甲收取1000元货款后逃离现场,造成刘某某经济损失944元。(四)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谢仁义去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青龙村张某乙工地,谎称有水泥出售并约定价格为250元/吨。其后,谢仁义又去至重庆市九龙坡区陈某甲门市,假装向其购买水泥并约定价格为380元/吨。当陈某甲将4吨水泥运至该工地后,被告人谢仁义冒充销售人员,向张某乙收取1000元货款后逃离现场,造成陈某甲经济损失1180元。(五)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谢仁义去至重庆市大渡口区跳蹬镇建桥工业园景某某工地,谎称有砖头出售并约定了价格。其后,谢仁义又去至重庆市九龙坡区杜某某门市,假装向其购买砖头。当杜某某将砖头运至该工地后,被告人谢仁义冒充销售人员,向景某某收取2000元货款后逃离现场,后杜某某将砖头拉走,造成景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六)201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谢仁义去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熊某工地,谎称有砖头出售并约定了价格。其后,谢仁义又去至重庆市沙坪坝区冉某某门市,假装向其购买砖头。当冉某某将约定价格为7350元的砖头运至该工地后,被告人谢仁义冒充销售人员,向熊某收取4800元货款后逃离现场,造成冉某某经济损失7350元。(七)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谢仁义去至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崇兴村,谎称有水泥出售,与朱某某约定价格为290元/吨,与慕某某约定价格为300元/吨。其后,谢仁义又去至重庆市沙坪坝区龙某某建材门市,假装向其购买水泥并约定价格为人民币380元/吨。当龙某某将3吨水泥运至朱某某工地后,被告人谢仁义冒充销售人员收取朱某某货款870元;龙某某将3.5吨水泥运至慕某某工地后,被告人谢仁义又冒充销售人员收取慕某某800元货款后逃离现场,造成龙某某经济损失1983元。(八)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谢仁义去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曾某某工地,以假名“谢某乙”的身份向其谎称有建材出售。其后,谢仁义又电话联系彭某某,假称向其购买建材。当彭某某先后将建材运至该工地后,被告人谢仁义冒充销售人员,向曾某某收取5560元货款后逃离现场。造成彭某某经济损失5560元。另查明,被告人谢仁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查明,被告人谢仁义于2005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3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2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6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次判决的刑期从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在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仁义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送货单,证人沈某某、陈某甲、周某、张某丙、张某丁、刘某、汪某某、谢某甲、张某乙、杜某某、熊某、朱某某、慕某某、曾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卢某某、冯某某、景某某、陈某乙、刘某某、冉某某、龙某某、彭某某的陈述,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赃物去向一览表、办案说明以及被告人谢仁义的供述和辩解、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仁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仁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仁义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谢仁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谢仁义因其犯罪行为给各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仁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与前判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谢仁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卢某某经济损失2150元,冯某某经济损失2950元,刘某某经济损失944元,陈某乙经济损失1180元,景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冉某某经济损失7350元,龙某某经济损失1983元,彭某某经济损失55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卫志学代理审判员  孔令明人民陪审员  孙邦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林山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