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王某某诉沈阳某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沈阳某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008号原告:王某,女,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王某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被告:沈阳某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经理。原告王某、王某某与被告沈阳某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某某年某月某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陈爽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某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白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