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良怀与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良怀,沈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535号原告刘良怀,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委托代理人朱明黄,上海首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天源,上海首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磊,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刘良怀诉被告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沈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叶 茵 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戴诗亮张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