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孔宪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宪玉,周涛,阮堂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54-3号申请执行人:孔宪玉。申请执行人:周涛。被执行人:阮堂伟。申请执行人孔宪玉、周涛与被执行人阮堂伟承揽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14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阮堂伟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阮堂伟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