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608号原告罗某,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被告胡某某,女,1993年4月6日出生。原告罗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贺德勇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贺德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文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