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48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孙浩与李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浩,李玉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4822-1号原告孙浩,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东,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葳。被告李玉忠,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浩与被告李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浩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孙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浩撤回起诉。保全费三千七百七十元,由原告孙浩负担(已交纳)。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孙浩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龚亚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