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闫丽与桑喜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丽,桑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715号申请人闫丽。被执行人桑喜军。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108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立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卢云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