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王春霞与烟台兴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384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霞。被执行人烟台兴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路283号付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霞与被执行人烟台兴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烟台兴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芝民劳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鸿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先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