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胡亮亮与胡轩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蒙执字第00139号本院在执行胡亮亮与胡轩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亮亮申请将被执行人胡轩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胡轩轩躲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胡轩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自: